您的位置:首页 > 中心概况 > 组织机构

组织机构

张显友  哈尔滨市民学习中心理事会理事长、哈尔滨人民政府副市长张显友致词
  哈尔滨学院创办市民学习中心有利于“三个适宜”现代文明城市建设,市委、市政府对此非常重视和支持。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关系市民的生活品质, 关系城市文明和谐的程度,关系创业和发展环境的优化。市民学习中心的运行将让广大市民更多地分享优质教育资源,体现的是真正的“大教育观”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。祝愿市民学习中心成为构建学习型哈尔滨的新型载体、哈尔滨百姓提升自身素养的知识乐园。

 

哈尔滨市民学习中心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哈尔滨市民学习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是一个非学历教育、非职业教育、非营利教育,旨在提高市民素质、市民生活品位和质量的教育机构和场所。
  第二条 中心设在哈尔滨学院(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)。各行政区设分中心,街道、社区设立学习课堂。
  第三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管理体制。
  第四条 中心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和实践科学发展观,面向社会,自主办学。
  第五条 中心以“立足科学发展,提高市民素质,共享教育资源,构建和谐城市”为办学宗旨,坚持“立足哈市,服务市民”的服务定位,积极主动地为实施“三优”工程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服务。
  第六条 中心为提高市民素质,提供适应市民需求的各类课程。

第二章 举办者与承办者

  第七条 哈尔滨市民学习中心的举办者是哈尔滨市政府,由哈尔滨学院承办。
  第八条 中心应履行的义务:
  (一)充分利用和保护中心各类资源,挖掘和调动社会各类资源;
  (二)建立教师和课程资源库;
  (三)确保中心办学社会效益不断提高;
  (四)履行中心章程,确保中心发展规划的实现;
  (五)提高市民素质,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。
  第九条 中心享有的权力:
  (一)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、市政府财政性资助、受捐赠等资产;
  (二)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,进行评价和奖惩;
  (三)对学习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。

第三章教育形式

第十条中心举办非学历教育,以寒暑假、节假日、业余时间为主。
第十一条中心积极开展与各区、社区的交流与协作;不断拓展合作领域,依托社会资源形成市民学习网络。

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

  第十二条 中心实行在哈尔滨学院院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。

第五章 教职员工

  第十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,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责任。
  第十四条 中心实行教师聘任制度,中心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。
  第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力:
 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学改革和研究;
  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  指导学员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员的学习成绩;
  按时获取课时报酬;
  对中心的教学、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  参加进修和其它方式的培训。
  第十六条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:
  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
  (二)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,执行教学计划、大纲,履行教师职责,完成教学任务;
  对学员进行公民道德规范教育;
  坚持“以人为本”的思想,尊重学员人格,创建和谐课堂;
  制止有害于学员的行为或其它侵犯学员合法权益的行为;
 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。
  第十七条 中心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:
 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,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;
  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,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;
  树立为教学、为学员服务的思想,不断提高服务意识,提高管理水平。

第六章 学员

  第十八条 学员应遵守法律、法规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;
  第十九条 学员享有下列权力:
  (一)参加中心组织的教学活动;
  (二)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。
  第二十条 学员应履行下义务:
  遵守宪法、法律和公民道德规范;
  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;
  承担相应的学习成本。

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

  第二十一条 中心经费来源包括:市政府财政性资助,受捐赠财产和学员学习成本。
  第二十二条 中心经费管理由哈尔滨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,专款专用。

第八章 附则

  第二十三条 中心制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本章程,中心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,应以国家法律法
规为准。
 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