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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

第009章 年度检验

  第四十九条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,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。
 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按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,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,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副本。
 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,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,并提交公司《营业执照》的复印件。
 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,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,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。
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高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。年度检验费为5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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